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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证据迈入司法鉴定

2014-01-09 21:27:04   来源:华军科技数据恢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过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迈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有用,非常有用。”-李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让她赞不绝口的是上个月结束的最高检电子证据业务骨干培训班。
 
  据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周颂东介绍,此次培训班共有100名学员参加,除两名来自最高检的学员外,其余均为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从事电子证据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培训班涉及的内容基本满足了当前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工作方面的需要,既包括新形势下的检察技术工作、电子证据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这样的理论课程,让学员对电子证据及其重要性有整体认识;也包括电子证据技术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数据恢复技术要点、计算机取证等专业性授课,提升学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李佳回忆,培训班除了请到中国警察刑事学院网络犯罪侦查系主任秦玉海教授这样的电子证据研究专家外,还请来了检察院同行分享经验,深圳市检察院侦查处的陈景春就结合自身工作,分享了如何更好将技术工作与侦查工作相结合的经验。
 
  “电子证据是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如今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涉及方方面面,已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公安部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周颂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证据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法律确认电子证据
 
  其实早在这次培训班前,2009年9月,最高检就曾举办过全国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培训班,此后几乎每年都会开展电子证据相关技术培训。
 
  提起电子证据,也许很多民众还感到相对陌生,但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室主任戴士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实电子证据并不神秘。“从定义上讲,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以多种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就叫做电子证据,生活中常见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都属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电子数据,从电脑网络等技术发展时就已存在,但由于受到多方影响,法律上一直未对其作出专门分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以前电子证据在民诉法和刑诉法中被归在视听资料一类,电子邮件、短信等在出庭时也多以文字表示形式作为书面证据呈现。
 
  这一情况随着2013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得到了改变,修订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均将“电子数据”单独列为一项证据类型。“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汤维建认为此举意义重大,不仅使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独立合法的地位,也有助于专业工作的开展。
 
  电子证据时代
 
  关于电子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汤维建认为,如今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确认已经说明各界充分认识到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的时代已经到来”。
 
  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室主任戴士剑也认为,电子证据是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而必然产生的。随着网络、电脑不断普及,人们进入“电子化时代”,这也使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这种“电子化生存”在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甚至是犯罪活动,侦破这些案件不仅要有传统证据,更离不开电子证据的帮助。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就是有助于还原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戴士剑举例称,比如现在人们都喜欢网络聊天,而有些人正是通过网络聊天来实施犯罪,双方先在网络上通过邮件、QQ等聊天,并约定见面地点,真的见面后,发生犯罪行为。
 
  如果单纯从受害人留下的传统物证等入手,一时难以找到线索,而通过对受害人电脑内的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可以得知他在案发前在和谁聊天,约定去哪里,通过对其手机信号、WIFI、公共交通系统等进行轨迹搜索,可以还原出案发前受害人何时出发、什么时间到了哪里,通过电子数据还原出一个完整过程,协助破案。
 
  在一些电子商务类案件或贪污类案件,通过提取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信息也有助于还原出完整的交易转账等过程。“电子证据虽然是虚拟世界的数据,却是人们真实行为的体现,它不是单纯依靠某一类证据,而是通过一个电子证据系统进行全面的呈现。”戴士剑也将信息系统称为蕴含着大量信息的“现场知情人”。
 
  除此之外,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还具备易于保存,不易销毁的优势。
 
  “比如说一封书信,要想销毁很容易,而且销毁后几乎无法恢复,电子证据则很难被彻底消除。”戴士剑称,即使将电脑上的一篇文章删除,在电脑操作系统上也会留有删除记录,通过数据恢复技术是可以重现的;像电子邮件,即使在本机上销毁,在网络服务器上还是会留下发送记录和接收方信息,通过这些数据也可以得到印证。
 
  在实际办案中,为逃避取证,不少人也在想尽办法隐藏电子证据。“一些没有经过网络的信息,仅在电脑上存有,一旦彻底毁掉电脑,由于找不到原始数据,取证也就无法进行;也有人将数据文件隐藏在磁盘的隐藏空间中,进行加密。”戴士剑表示,这些手段也促使工作人员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去应对。
 
  极好的办案线索
 
  电子证据被正式“确认身份”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很多案件的侦查审理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前不久重庆涪陵区检察院就利用电子证据定案使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2012年6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禁毒民警在李渡高速路口截获一辆出租车,当场从25岁女乘客张俊(化名)包里搜出一袋净重48.05克的冰毒。张俊交代,6月1日她还送过一次50克冰毒,两次都是受前男友夏华(化名)指使,毒资也是直接打到她的银行卡上。但夏华在被逮捕后拒不承认他是毒贩,坚称是听说张俊欠了债才给她打钱,由于缺乏有力证据,2012年7月11日警方将其释放。
 
  在将张俊向涪陵区检察院提请批捕后,承办检察官将张俊被扣押的一部手机送到技术鉴定部门,对删除的短信和通话记录予以恢复。通话清单显示,在张俊交代的第一次帮夏华运毒期间,两人有12次通话记录,恢复的短信则是吸毒人员周某发给夏华的:“哥哥,昨天那东西感觉没得好多烟呀。”
 
  据此,检察院督促警方审讯周某,周某最终交代他就是夏华的马仔,帮其运毒。根据新刑诉法中增加电子证据的规定,检方认为已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对此案提起公诉。最终于2013年10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夏华有期徒刑15年。这也是涪陵区检察院首例采用电子证据定案的案件。
 
  戴士剑透露,仅去年上海市就有近600件案件的侦查审理涉及到电子证据,“如今电子证据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日益紧密。”
 
  目前,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工作主要分两块内容:一是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即贪污腐败案件和渎职类案件;二是对公诉案件中涉及到的电子证据进行技术性审查,包括收集程序、合法性、鉴定意见等等。
 
  戴士剑告诉记者,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电子证据也和传统证据一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三大性质。
 
  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被任意篡改或破坏,取证和固定证据工作就异常重要,这正是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的核心工作。
 
  戴士剑强调,一起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和其他传统证据如书证、证言等相配合,互相印证,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亟待统一立法
 
  目前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的电子证据,仍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比如在电子证据工作的标准规范上就存在不足。”戴士剑指出,当前检察机关与公安等各部门已经在逐步建立电子证据的信息共享,但针对电子证据鉴定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各部门还是在依照各自规定进行,缺少国家级统一的标准规范。
 
  戴士剑希望未来能出台一个从发现线索、收集固定、检验分析到法庭质证的综合性电子证据规范,对程序、设备、工具等进行全面规范。
 
  汤维建对此表示赞同,出台统一标准,不仅有利于规范电子证据工作,同时可以防止各部门出现技术、认识上等冲突,能有效提高电子证据工作的执行力。他同时强调,当前法律对电子证据收集、认证等方面的规定大多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刚性条款,需要完善法律支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将是现代化证据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项立法。”汤维建认为,修订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中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已经为专门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他建议应尽快启动电子证据的专项立法,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作为一项依附于科技而不断发展的新兴证据类型,电子证据要求从业者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周颂东向记者透露,今年最高检将继续加大力度进行电子证据相关工作培训,培养更多相关领域人才,“电子证据是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希望司法鉴定尽快出台相关标准规范,让电子证据能公正,合法透明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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