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没打借条 如何用微信聊天取证?
2015-08-22 20:28:05 来源:华军科技数据恢复
陈伟是彭玫的前男友。2013年,周伟说要炒期货,找彭玫借了20万。彭玫分4次往周伟名下银行卡转款20万,周伟没有打借条。去年,二人分手,周伟迟迟未还借款。彭玫用微信给周伟留言:“你借我的20万,能不能说一个准确点的归还时间?……你看你好久能还给我?这么久了一点音讯都没得。”周伟在微信上回答:“我现在确实嘿老火……我给你说时间到时候没给你……”
多次催要未成,彭玫打算向法院起诉。
周伟跟彭玫对话的微信号“zhouwei504***”,是用1858055****的电话号码注册。为了证明微信上的这个人就是周伟,彭玫到移动营业厅往电话号码充值,取得移动电话缴费发票一张。发票显示电话号码主人是周伟的父亲周显中。
彭玫将周伟及其父周显中起诉到法院。同时,向法院提交了4次银行转账记录、手机微信留言、移动缴费发票等证据。
法院认为,周伟已经收到这笔款项。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彭玫催款时,周伟只是说其不具备还款能力,并未作出其他反驳。周伟也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给过彭玫19万元。因此,法院认定彭玫与周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彭玫为出借人,周伟为借款人。周伟父亲周显中并不是共同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责任由周伟一人承担。由于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彭玫可以随时要求周伟还钱。最终法院判决周伟立即归还彭玫借款19万元。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何佩君律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微信、QQ、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其他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首先必须真实合法,能够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标的较大的合同时,如果往来微信号并非当事人本人信息注册的,最好能够事先做个书面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某人所有,交流内容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确保证据更加充分。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电子平台终端登记和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考虑。因此聊天记录应当具备关联性,完整记录双方对话过程,能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